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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前條自願請調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自願請調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各該主管機關對所轄專任教練之自願請調,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並列冊報本部備查。 三、不同主管機關所轄學校間專任教練之自願請調,由相關主管機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核定後,辦理互調。 申請自願請調所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服務證明、調任後之培訓計畫、現任學校同意函及申請表件,如附件三),有虛報或提不實證明文件者,不予遷調,且十年內不得申請自願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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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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