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 第17條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專任教練聘(僱)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審委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僱)或不續聘(僱): 一、培訓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 二、違反聘(僱)契約情節重大。 三、連續三年年終考評未達七十分。 四、最近三年內服務績效不彰,有具體事實。 專任教練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僱);地方政府應於核准後十日內,報本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