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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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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專任教練之年終考評初評、專案考評、平時考評、獎懲、解聘(僱)、不續聘(僱)、停聘(僱)、復聘(僱),及處理
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
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準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三條
規定辦理。 學校應將專任教練年終考評初評結果,函送各該主管機關進行複評,各該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
第三條
所定專任教練工作之績效、服務、品德及行政配合度等辦理考評;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將年終考評複評結果及與專任教練簽訂完成之下年度契約,併函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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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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