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專任教練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規劃推動學校單項運動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及實施事項。 二、規劃推動地方及各級學校發展體育運動事項。 三、規劃辦理各級學校課後、寒假及暑假假期訓練事項。 四、其他委辦運動訓練及體育活動支援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