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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專任教練應出席學校相關體育活動之會議或集會。 專任教練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其服勤時間,由學校依其工作屬性,視培訓、輔導、比賽等工作需要定之,不受上課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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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