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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僱)之專任教練,停聘(僱)期間不發給薪給。 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停聘(僱)之專任教練,於停聘(僱)期間不發給薪給;停聘(僱)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僱)或終局停聘(僱),並回復聘(僱)者,補發其停聘(僱)期間半數薪給。 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停聘(僱)之專任教練,於停聘(僱)期間發給四分之一薪給;調查後未受解聘(僱)或終局停聘(僱),並回復聘(僱)者,補發其停聘(僱)期間另四分之一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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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