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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第13條

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內合作者,如須聘僱外國技術人員時,應依公民 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辦理;其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 限制之。 前項所稱外國技術人員,不包括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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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