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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第7條

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規定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應檢送左列書件 : 一、申請書 (公司組織須附章程及登記證照影本) 。 二、合作契約書。 三、事業計畫書。 四、技術人員 (包括船員) 及職員聘僱契約 (由國外聘僱來華者,須附履 歷表、經歷證件;出國應聘者,附履歷表、漁船船員手冊、戶籍謄本 、幹部船員應另附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 以提供資金或專利權方式合作未派員者,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 以漁船出租或投資方式合作者,應另檢送左列書件: 一、船舶國籍證書及船舶檢查證書影本。 二、國外合作者,檢附漁業執照影本;國內合作者,檢附船舶佈置圖說。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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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