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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第16條

漁業人或漁業團體於對外漁業合作期間,應每隔六個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其 作業動態、作業情形或其他合作概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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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