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 第17條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第17條

合作期滿如須繼續合作,應於期滿三個月前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重 行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