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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層轉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涉及船舶管制、投資及技術合作法令規定者,除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外,並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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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