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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第9條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合作契約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合作方式。 二、合作期間。 三、合作事業之資本額及投資比例 (以漁船出租方式合作者免列) 。 四、漁船之種類、總噸位及數量 (以提供資金、漁業技術或專利權方式合 作者免列) 。 五、利益之分配方法、租金或報酬金數額。 六、所得利益之結匯事項。 七、漁獲物銷售及處理方法 (未涉及漁獲物銷售者免列) 。 八、漁業技術或專利權之內容及合作人受益事項 (未涉及漁業技術或專利 權者免列) 。 九、履行合約之保證金及違規違約之處理原則。 十、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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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