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 第8條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第8條
第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合作契約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合作方式。 二、合作期間。 三、漁船之種類、總噸位及數量。 四、漁業種類、作業根據地及漁場區域 (附漁場圖) 。 五、利益之分配方法或合作費用數額。 六、所得利益之結匯事項。 七、漁獲物銷售及處理方法。 八、履行合約之保證金及違規違約之處理原則。 九、其他約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