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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第8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合作契約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合作方式。 二、合作期間。 三、漁船之種類、總噸位及數量。 四、漁業種類、作業根據地及漁場區域 (附漁場圖) 。 五、利益之分配方法或合作費用數額。 六、所得利益之結匯事項。 七、漁獲物銷售及處理方法。 八、履行合約之保證金及違規違約之處理原則。 九、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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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