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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漁業合作,指中華民國之漁業人、漁業團體與外國人、團 體、政府或華僑,在中華民國國內或國外所為之漁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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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