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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縣 (市) 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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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