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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地方律師公會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檢察署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對地方律師公會所為之各種處分,應互相通知。 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本部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對全國律師聯合會所為之各種處分,應互相通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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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