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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部為前條許可後,應將該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國籍、原資格國國名及執業許可證號,通知全國律師聯合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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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