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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設事務所者,應於該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其執業許可證。 受僱用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應將其執業許可證揭示於聘僱律師之律師事務所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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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