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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取得律師資格,指依法取得外國律師證照,且無不得執業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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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