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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部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律師之律師證書,或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時,應通知該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所屬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本部為前項撤銷或廢止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前,應先徵詢其所屬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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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