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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本部補發或換發。 前項程序,準用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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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