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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報請補發或換發律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律師證書或其已滅失、遺失之聲明。 三、繳納證書費用之證明。 四、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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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