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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於法院或檢察署執行職務時,應用中華民國國語;所陳文件,應用中華民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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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