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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之申請退會之證明,係指律師申請退出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一般會員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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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