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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第一百十六條各款所定之二年期間,自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後實際執行業務或從事工作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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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