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 第10條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10條

人犯之保釋,由監獄監務委員會議決後,報請法務部核准。 軍人監獄人犯之保釋,由監務委員會議決後,報請國防部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