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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 第16條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16條
保釋之已決人犯於保釋期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撤銷保釋 : 一 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者。 二 在保釋期間,非因過失復犯他罪判決確定者。 三 違反本條例
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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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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