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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8條

犯左列各款之罪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 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七條之罪。  二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  三 盜匪罪。  四 製造販賣或運輸煙毒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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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