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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13條

已決人犯保釋時,應令具切結,載明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不再尋釁 ,或為其他不法行為,並戒除一切不良惡習,如拒絕具結,不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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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