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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5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偵查審判或審核中之被告,於判處有期徒刑以下之刑,執 行達前二條所定之期間時,按各該條規定分別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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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