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 第3條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3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犯,於執行達十分之一時,無 情狀不良之事實,具備左列情形之一者,由其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具保後 ,准予保釋,處拘役或科罰金而易服勞役者亦同: 一 保釋後確能獲得職業者。 二 保釋後有一定住所或居所者。 前項執行期間,如有以羈押日數或監外調服勞役日數折抵刑期者,其折抵 日數均算入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