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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12條

保釋已決人犯之保狀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保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 被保人保釋後之職業。  三 保人與被保人之關係。  四 保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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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