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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 第12條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12條
保釋已決人犯之保狀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保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 被保人保釋後之職業。 三 保人與被保人之關係。 四 保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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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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