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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17條

已決人犯經保釋後在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保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 執行論。 本條例施行前依戒嚴地域監犯臨時處理辦法或戒嚴地域軍事犯臨時處理辦 法保釋之已決犯,合於前項情形者亦同,保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 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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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