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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第11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11條
核子設施應設置儀器,監測核分裂過程、反應器爐心完整性、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及圍阻體與其輔助系統之系統狀態及參數,確保於正常運轉、可預見運轉事件及事故狀況下之安全。 核子設施應設置控制系統,維持前項系統狀態及參數於設定之運轉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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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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