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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21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能確保系統發生中斷、喪失動力(例如電力、儀用空氣)及遭遇惡劣環境(例如極熱或極冷、壓力、蒸汽、水及輻射)而造成系統失效時,具有失效趨向安全之特性,或失效狀態經驗證可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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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