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第3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32條

餘熱移除系統之設計,應能將分裂產物之衰變熱及其他餘熱從反應器爐心移除,且熱移除率應能確保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及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設計要求。 餘熱移除系統之組件及設計,應具有適當之多重性與相互連接、洩漏偵測及隔離功能,確保於單一失效及僅有廠內或廠外電力系統時,仍能達成系統之安全功能。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