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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13條

反應器冷卻水系統與其相關輔助系統、控制系統及保護系統之設計,應有足夠之安全餘裕,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可預見運轉事件下,符合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之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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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