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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18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自動啟動相關安全系統,確保於可預見運轉事件下,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 二、偵測意外事故狀況與啟動對安全重要之系統及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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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