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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4條

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確保於地震、颱風、洪水及海嘯等天然災害下,仍能執行其安全功能。 前項設計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廠址及其周邊地區以往曾發生過之最嚴重天然災害。 二、於正常運轉或事故狀況下發生天然災害之影響。 三、保留足夠之設計安全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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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