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第2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22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與控制系統適當分離,確保於下列狀況仍符合可靠性、多重性及獨立性之要求: 一、任一控制系統之組件或控道失效。 二、保護系統及控制系統共用之任一組件或控道失效或停用。 保護系統及控制系統之相互連結應予限制,確保安全功能不受影響。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