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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19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具有高度可靠性,且於運轉中能執行其安全功能測試。 保護系統應有足夠之多重性及獨立性,確保下列事項: 一、不致因單一失效而喪失其保護功能。 二、停用任何組件或控道仍能符合多重性之最低需求。 保護系統應能於反應器運轉中執行定期功能測試,並應能執行獨立之個別控道測試,確認系統多重性及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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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