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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第4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42條
冷卻水系統之設計,應能於正常運轉及事故狀況下,將結構、系統及組件之整體熱負載移至最終熱沉。 前項冷卻水系統之組件及設計,應具有適當之多重性與相互連接、洩漏偵測及隔離功能,確保於單一失效及僅有廠內或廠外電力系統時,仍能達成系統之安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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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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