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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44條

冷卻水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壓力及功能測試,確保下列事項: 一、組件之結構及密封之完整性。 二、系統主動組件之功能及可用性。 三、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反應器停機及冷卻水流失事故之運轉程序之全程操作(包括相關保護系統之運轉、正常與緊急電源之切換及相關冷卻水系統之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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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