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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53條

核子設施應有控制放射性氣體與液體外釋及處理放射性固體廢棄物之設計,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可預見運轉事件下,符合核子反應器氣體及液體排放之輻射劑量限值。 放射性氣體及液體處理系統之設計,應有足夠之滯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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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