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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57條

核子設施於正常運轉、可預見運轉事件及假想意外事故下,應能監測下列項目之放射性強度: 一、圍阻體大氣。 二、冷卻水流失事故之液體再循環設備之設置區域。 三、放射性物質外釋之途徑。 四、廠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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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