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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0條

申請認可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植物相關團體、農業財團法人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國性之植物有關學會、植物診療師公會、農業財團法人或設有農業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 二、設立滿三年。 三、農業財團法人需有承辦植物相關訓練、推廣業務之經驗二年以上。 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之植物相關團體、農業財團法人或學校,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認可: 一、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日期與文號、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資料。 二、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之人力配置、處理流程、任務編組之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三、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作業之監督方式。 四、課程認定、積分採認相關文件之保存方式。 五、課程品質之控管方式。 六、收費項目及金額。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之申請,得至該植物相關團體、農業財團法人或學校實地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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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