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9條

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9條

前條繼續教育之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植物相關團體、農業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並登錄於管理系統供植物診療師查詢。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