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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6條

申請執業執照與其更新及前條申請歇業、停業及復業,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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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