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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

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依下列規定,並登載於管理系統: 一、申請執業登記者,為核准執業登記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但歇業二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者,以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 二、更新執業執照者,為原更新日期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 前項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得於管理系統查詢或由執照標示之數位化條碼連結管理系統顯示之資訊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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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