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2條

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2條

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且無本法第十條所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之情形者,得申請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領取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